多元化的参与是风险规制的基本要求之一,也彰显了不同主体风险行政组织中的应有地位。
[25]自由派宪法学者认为,保守派自1980年代以来广泛培植人脉,其发力范围绝不限于最高法院,而是涵盖政界和学界。但是联邦层面的修宪过于困难,20世纪后半叶后更绝少发生,导致修宪对于政治现实的反应过于迟钝。
这样虽然能够维护宪法的政治权威,但是法治的价值由谁来维护?宪法的法律权威如何彰显?毕竟,政治权威与法律权威乃一体两面,不可偏废。[6]在应然层面,社会运动背负派系政治的原罪,与制宪时代的共和主义原则相抵牾,其宪法地位长期未获肯定。[27]William N. Eskridge, Jr.,Some Effects of Identity-Based Social Movements on Constitutional Law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,100 Mich.L. Rev. 2062, 2069-2193 (2002). [28]Reva B. Siegel, Constitutional Culture, Social Movement Conflict and Constitutional Change: The Case of the de facto ERA,94 Cal. L.Rev. 1323,1325 (2006). [29]例如,1940年代,美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围绕宪法平等保护发起了一系列宪法诉讼,与最高法院就种族融合的新平等观展开对话。并且生成的过程是单向的:社会运动提出观念,立法机关加工观念,修宪后则由司法机关加以落实。在多元主义者看来,民主不在摒除派斗的公议中,而在各派系间的斗争与妥协中。
然而,与执法相比,行宪的难度要大得多。[39]派系中人的公心腐坏,以公权谋私利,危及共和国的目的。到了2008年,保守派阵营在联邦最高法院占据了优势。
欧文•费斯教授就指出:法官的职责并非代少数派发言,或者放大少数派的声音。自由派与保守派的短暂联盟,推动了各州出台控枪立法。为防止派系滋生,必须维持公民的均质性,因为经济差距会让人们对私利更敏感。国务院和人大随即启动改革,出台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,废除乙肝检测。
摘要: 当代美国宪法变迁理论面临社会运动的重大挑战,其核心关切在于:通过解释宪法,平衡并维护宪法的法律权威和政治权威。然而,社会运动凸显了宪法政治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冲突。
其二,他们主张,即使派系存在,由于国家幅员广大,公民利益高度分殊,稳定的强大派系也不易生成,更难以干政。在例外状态下,社会运动的诉求与公益相重合,法院释宪时应予顺从。总之,以回应型法律改革为标志,社会运动已经出现在中国行宪之路的地平线上。关于宪法的这种双重特性,参见Louis Michael Seidman, Our Unsettled Con-stitution. A New Defense of Constitutionalism and Judicial Revieu,Yale University Press, 2001。
虽然最终因为没有获得足够多州的批准而未能生效,但是平等权利修正案的内容却获得了法院的广泛接受,成为平等保护条款的主流解释。[40]从古希腊到反联邦党人,这些都被视作共和国抵御派系不可或缺的武器。在费斯看来,为了广收博采,法官既不能决定倾听的对象,也不能控制对话的进度。乍一听来,遵循共和主义原则无异于回到开国时代。
在这种情况下,共和主义者应当提示政府与两种声音都保持距离,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,根据公益独立做出决策,非此不足以维护宪法权威。根据新理论,国会内的派斗并非无益。
这些手段都是针对共和主义的古老忧虑—派系。在这一阶段,社会保守力量坚持维护现状,也意识到了弱势群体对于现状的威胁。
他认为,最高法院受到了(包括社会运动在内的)政治的诱惑,而他正是因为抵制这种诱惑而遭否决的。对于兰代尔主义者、法律过程学派或者原旨论者来说,宪法至少在很大程度上与政治无涉,宪法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内部。颁布《就业促进法》,将对歧视的禁令拓展到私人部门。古典共和主义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公:公心、公议和公益。允许持枪与自由放任的结合,便是公民持枪的消极自由。[69]对回应型法律改革的实然研究才刚刚起步,[20]而应然研究则可能面临与美国类似的复杂局面。
随着冷战以美国胜利而告终,美国宪法的民主危机暂时得到解决。[45]为了防止一派独大,法院理应站到缺乏讨价还价能力机会的群体一边,充当维持派系间谈判的工具。
为了调和冲突,社会运动对司法释宪的影响必须受到限制。最后,公民虽有权持枪,但无权使用枪支,即便出于和建设民兵相同的目的—抵御暴政—也不可以。
美国《宪法》序言起首以我们人民为主语,承认人民是宪法的作者,而作者当然有权就作品的含义发表见解,包括修改先前的见解。事实果真如此吗? 自由派宪法学家给出了否定的答案。
在应然层面,社会运动背负派系政治的原罪,与制宪时代的共和主义原则相抵牾。可资参考的主流定义如下:社会运动是指制造诉求的持续运动,这种运动通过反复表现来张扬诉求,并且立足于支撑这些行动的组织、网络、传统和团结。他们认为,法律过程学派和原旨主义都对社会运动的宪法地位存有先入之见,以致在历史叙述中不够客观,贬低了社会运动在宪法变迁中的实际作用。为了维系对话,美国宪法既解决当下争议,又保持今后重启争议的可能。
保守力量则在不利处境下转守为攻。另一方面,只要法院介入导致主流派丧失了对谈判的信心,就发生了过度介入问题。
曾有学者大胆猜测: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交替出现的规律可能不仅存在于文艺领域,而且存在于法律进化当中。冷战时的民主危机则促使美国学者提出多元主义的民主观,将法院的政治权威建立在保护分散而孤立的少数之上,开始接纳社会运动的宪法地位,也将宪法政治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冲突暴露无遗。
在言论自由方面,他们提出,国家不仅不能打击本群体,而且要维护弱势群体抗议矮化和污名化的话语空间,特别是保护对保守力量的批评权。作为保守派的总代表,里根非常注重释宪权,精心遴选支持保守观点的人出任法官。
[37]公议(deliberation)是指公民内部为公益而进行的直接讨论和对话,以市民大会为典型模式。一是美国赖以立国的新教主义。弱势群体的宪法诉求随之升高。参见Steven M. Teles, The Rise of The Conservative Legal Movement: The Battle for Control of theLaw, Princeton Uni-versity Press, 2010;田雷:《波斯纳反对波斯纳—为什么从来没有学术的自由市场这回事》,载《北大法律评论》2013年第1期。
[8]最典型的是[美]小奥利弗•温德尔•霍姆斯:《普通法》,冉昊、姚中秋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。自由派宪法学家揭示了表法观念生成的丰富性。
而公民行动不乏促成国家机关回应的经验,其诉求被纳入法律改革议程,在新的立法或行政规则当中获得实现。控枪案的多数判决获得5位大法官的支持,他们是清一色的保守派:斯卡利亚和肯尼迪由里根总统任命,托马斯由老布什任命,罗伯茨和阿利托则是小布什当政时获任的。
[68]关于回应型法律改革及上述案例,详见Tian Yan, China s Responsive Legal Reform: The Case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Law,J.S. D. Dissertation, Yale University, 2014。作为保守派的代表人物,鲍克关于种族、堕胎、警察权、教育和言论自由等方面的宪法观点遭到了严重质疑。